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事项,除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免于按照本办法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二)被担保方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达到第十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公司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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