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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6:31:40 股吧网页版
福建三星: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1,760,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43%。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也列席会议,前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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