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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1:28:24 股吧网页版
福建三星: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本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高效的、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三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具体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决定现金分红在单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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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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