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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1:48:43 股吧网页版
福建三星: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个股
东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拟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位或分散投给数位董事候选人。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除职工董事外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说明本次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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