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福建省三星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一致。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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