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公司根据经营业务
发展的需要,可以聘请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设财务负责人 1 名。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上职位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未主动离
职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第五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如有)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应当符合《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兼职数量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下同)、财务负责人等聘任程序采取下列方式:
(一)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总经理提名,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采用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