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352 证券简称:福建三星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审议的相关制度中包括《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省三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2.2 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 3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
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2 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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