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56 证券简称:中房设计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0,00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房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的分支机构(含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实施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股东大会不得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审批权。
第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八条 上述由股东大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
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5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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