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5月16日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等占用或者挪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 1 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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