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4357 证券简称:惠之星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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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控股公司不得对外
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且不
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 1/2。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这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股东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预
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1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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