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4
关于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A12807号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之星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惠之星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惠之星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
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惠之星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惠之星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惠之星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1)2025年第一次定向发行
2025年5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5年6月3日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定向发行不超过2,004,32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2.38元,募集资金不超过6,490.00万元。
2025年7月3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惠之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5〕955号)。
2025年7月16日,公司在股转系统发布《股票定向发行认购结果公告》,发行对象合计3名,实际募集资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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