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21703-05 号
致: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来科技”)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德恒 01F20221703-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北京泰
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承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泰迪未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4
一、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4
二、问题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16
三、问题 4:关于子公司及收购......25
四、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28
五、其他事项......44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就有关问题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法律意见》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四、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中的前提、假设、承诺、声明事项、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所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号为
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为王丽。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由丘汝律师、彭闳律师、杨丽薇律师共同签署,前
述承办律师的联系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联系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通讯服务、智慧场景服务;智慧场景服务中,公司拥有自己开发并运营的导购 APP。
请公司:(1)结合公司在业务链条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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