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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0 15:35:03 股吧网页版
琦品股份: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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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五月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0242号
致: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品家居”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琦品家居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了琦品家居股东大会,审查了琦品家居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10:00 通
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
址: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琦品家居(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视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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