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2
证券代码:874363 证券简称:海奥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山东海奥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海奥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山东海奥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银行授信、借贷及相关担保等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实事求是、合理分工的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提供担保(包括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如属于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董事会认为有必要须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专门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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