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6
关于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
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昊普康”或“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开源证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现将审核问询函的落实情况逐条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北京昊普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回复 黑体(加粗)
对问询问题的回复 宋体(加粗/不加粗)
涉及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问题 1.关于采购真实性。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公司部分客户存在指定产品品牌或向公司推荐客户的情况。请公司:(1)说明部分向代理经销商进行对接采购、未向原厂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供应商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向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请主办券商及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报告期采购真实性执行的核查程序,主要供应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关键人员是否存在潜在或实质的关联关系;(3)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报告期公司采购真实性,重点关注与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说明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核查范围,是否存在年末集中向供应商支付款项的情况及异常资金流水的判断标准。
【公司回复】
一、说明部分向代理经销商进行对接采购、未向原厂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针对业务核心零配件,部分采用经销商采购模式,具体原因如下:
①原厂通过经销模式降低销售成本
华为、中兴等原厂厂商业务规模较大,产品及服务客户众多,直接对接终端用户的维护成本较高,其通常会结合自身产品线、市场区域情况等综合因素建立授权模式及经销体系,通过成熟的经销体系,增加市场覆盖,提高销售效率,降低终端用户市场开发及维护成本。与该类原厂厂商相比,公司的业务规模较小,在建立相关商业合作渠道之后,需通过该类原厂指定的代理经销商进行采购。
②经销商响应速度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采”的业务模式,部分核心配件往往在获取项目后依据具体项目区域、周期、规格要求等进行针对性采购,同时终端客户对产品交付周期要求较高,因此供应商响应速度对公司业务开展较为重要。诸如海康威视等公司直接建立采购渠道的原厂厂商,其终端直采产品的备货周期通常较长,与公司具体项目交付周期难以有效匹配。而区域经销商通常针对各品类规格产品均进行一定规模的库存备货,针对公司多批量、临时性的采购需求能够进行快速响应,交付周期较短。
③经销商结算及价格优势
相较于公司已直接建立采购渠道的原厂厂商,公司业务体量规模较小,加之原厂厂商对货款支付方式和及时性要求较高,因此公司通过原厂直接采购通常难以取得相应的价格优惠。而部分经销商主要通过原厂销售返利作为主要利润获取来源,其为提升相应销售数量通常给予采购方一定结算账期或者价格优惠。
综上所述,公司部分采用经销商采购模式主要基于原厂规范要求、项目周期特点及自身资金运营使用效率等原因综合决定,具备合理的商业理由。
二、公司向主要供应商采购同类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是否存在供应商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向供应商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存在通过供应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配件种类繁多,型号规格差异较大,其中光网络终端、光网络单元等核心配件主要通过浙江惠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森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辉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原厂经销商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光网络终端整体采购均价、主要经销商采购均价与市场价格无较大差异;光网络单元整体采购均价、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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