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367 证券简称:浙江钙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
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 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主办券商等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 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准备和向推荐
主办券商递交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
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 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 主要包括《信息披露规则》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公司应该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
照本办法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披露, 不得利用自
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
定预测性质信息的, 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
风险。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 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
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 公
司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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