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367 证券简称:浙江钙科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浙江钙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 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
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 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
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二)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 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公司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八条 除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以该股权
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适用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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