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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湖南设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874368 证券简称:湖南设计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省建筑设计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补选。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
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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