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证券代码:874369 证券简称:贵鑫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北证公告〔2025〕21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鉴于公司已依据《公司章程》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本规划中凡涉及监督职责的条款,均由审计委员会履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投资者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当年或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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