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公告编号:2026-049
证券代码:874369 证券简称:贵鑫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本预案约定的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启动条件: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股价调整的,则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停止条件: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公告编号:2026-049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或相关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一)第一顺序: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召集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且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第二顺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或公司因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资金安排等原因未能实施股份回购的,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的 20%,且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第三顺序: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停止条件,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安排等原因未能实施增持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
公告编号:2026-049
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10%,且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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