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369 证券简称:贵鑫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基本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1/3。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三)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五)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六)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七)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职责;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有异议的应要求记载于会议记录中;
(三)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保守公司秘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以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因公、私事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不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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