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369 证券简称:贵鑫环保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铁岭贵鑫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时,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一下原则: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四条 公司制定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
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前款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
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
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5%以下,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条 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
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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