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1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目 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及相关主体合规性事项...... 4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经营合规性...... 37
三、 《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公司业务独立性及关联交易公允性...... 72四、 请公司说明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并
披露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84五、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9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304 第 0102 号
致: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马鞍山新康达的委托,根据与马鞍山新康达签订的专项事务委托合同,作为马鞍山新康达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马鞍山新康达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挂牌,本所律师已于 2024年 1月 22日出具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
于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年 1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
基于上述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之外,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康达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和公司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公司历史沿革及相关主体合
规性事项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系由南京新康达出资 1,000 万元设
立,经过多次增资后,2020 年 7 月通过增资形式引入中钢天源作为公司参股股东。(2)历史沿革中,公司存在债转股、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等情形,同时涉及股权代持。(3)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康达曾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于 2019 年终止挂牌。
请公司:(1)关于控股股东前次挂牌事项。①补充说明南京新康达前次挂牌期间的合规性情况,是否存在未披露的代持、特殊投资条款等违规情形,相关违规行为是否涉及南京新康达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人员,是否存在影响公司挂牌的事项。②补充说明南京新康达前次终止挂牌是否涉及异议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