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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5:34:55 股吧网页版
新康达: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72 证券简称:新康达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马鞍山新康
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等,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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