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72 证券简称:新康达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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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马鞍山新康达磁
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 1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 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 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监事会议于每营业年度
半年终了时召开一次。临时监事会议于必要时随时召开。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二名以上监事可以以书面说明理由,建议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召集监事会议时,应于开会前 3 日向监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
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材料。
第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
他监事代理出席。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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