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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5:40:28 股吧网页版
新康达: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72 证券简称:新康达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马鞍山新康
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投资的,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及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认定为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七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八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 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
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不得自行对非主营业务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做出决定,应由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和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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