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74372 证券简称:新康达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召开的马鞍山新
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马鞍山新康达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应经主办券商审查,接受主办券商的
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
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为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
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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