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及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 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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