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 保。担保形式一般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必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一条所列须经股东会审批之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
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十四条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