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形者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
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应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
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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