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 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募集的资金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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