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28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及《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中期报告,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主办券商,并由
主办券商最迟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
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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