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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5:44:41 股吧网页版
鸿舜科技: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4377 证券简称:鸿舜科技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鸿舜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参股公司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农商”)2.13%的股权转让给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有限”)。本次拟交易价格为 5,100.00 万元人民币,转让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江都农商 2.5%的股份。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
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财务报告
数据显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财务报告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385,185,018.31 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13,608,325.38 元,公司持有的江都农商 4.63%的股权账面价值为 108,359,006.29 元。

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江都农商 2.13%的股权账面价值为 49,849,823.63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12.9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 23.34%。公司本次出售参股公司的股权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出售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仍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扬州市江都沿江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白沙路 1 号

注册地址: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白沙路 1 号

注册资本:592,750.00 万元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工程管理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以及建筑材料销
售等业务。

法定代表人:徐爱华

控股股东:扬州市江都区白沙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江都区国资办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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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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