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74378 证券简称:华汇智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防范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公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对公司进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亦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占用代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应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的情形。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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