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0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Z(法)字第 12182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星期六)上午 9:00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三涌工业园一
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思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1,00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
理人共计 9 名,合计代表股份 51,000,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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