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0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2
四、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设立...... 16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六、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17
七、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2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2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0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结论意见...... 31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5SZ(法)字第 0113-1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223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司法部、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首发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首发业务执业细则》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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