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O2025SZ(法)字第 0113-1-1 号
致: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北交所 1号指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首发业务执业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交所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本所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涉及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出具《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汇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使用的释义、简称及律师应声明的事项的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华汇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川裕能新能
湖南裕能 指 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广西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贵
州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云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湖北万润新能源科
万润新能 指 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庆德润新
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宇浩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鲁北万润
智慧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中海油 指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集团公司及其控制的各级子公司,发行人客
户
龙鑫智能 指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先导智能 指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利元亨 指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比公司
灵鸽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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