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4380 证券简称:卓海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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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一) 公司及合并报告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
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方可代表公司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还应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 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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