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 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
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
准,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相关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
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
向公司提供以下资信状况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
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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