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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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指引 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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