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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5:32:22 股吧网页版
钰烯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74381 证券简称:钰烯股份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钰烯腐蚀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
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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