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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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35 号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正 文...... 4
1.关于历史沿革...... 4
2.关于两高事项...... 48
3.关于经营业绩...... 68
8.关于其他事项...... 72
9.其他补充说明...... 99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35 号
致: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与公司本次挂牌工作。本所律师已于 2024 年 11 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烟台九目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公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公众公司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如无特别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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