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
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主要职责及解聘情形由《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会议通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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