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批准单项价值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且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0%以下(不含 20%)的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对标的公司增资,委托理财等)。
第六条 以下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审议批准单项价值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含 20%)的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对标的公司增资,委托理财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
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或总经理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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