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行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方,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股份代持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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