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 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对象是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具体分配资格由股东会决议确定。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适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按《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制度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包含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为: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前,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采取现金股利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股利,须同时满足以下情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股东会认定的重大投资计划及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4、不存在其他不适于采取现金股利的情形。
(三)采取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七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第九条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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