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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9:09:38 股吧网页版
九目化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九目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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