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9 18:35:40 股吧网页版
九目化学: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证券代码:874382 证券简称:九目化学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烟台九目化学制品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烟台九目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烟台九目化学
制品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依法承继。

公司在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79731666L。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烟台九目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tai GEM CHEMICALS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大街 48 号。

邮政编码:264006

第五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程序同公司董事长的产生与变更程序。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锐意开拓、稳健运作,以化学制品的经营管理为主业,建立高效、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的最终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