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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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坦德”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发出了《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5
问题二、关于业务合规性 ......35
问题三、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61
问题四、关于子公司 ......75
问题五、关于经营业绩 ......95
问题六、关于收入确认 ......102
问题十、其他事项 ......109
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2014 年 8 月,董现勤和黄奇番两名股东发起设立公司,
两人所持股权均系代韩连超持有,公司重要子公司科创医药、衡立环境历史沿革中也存在韩连超由他人代持股权的情形;(2)报告期初,韩连超直接持有公司57.1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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