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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0 16:41:01 股吧网页版
斯坦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 、 2025 年 4 月 29 日 ,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连超主持。本次股东会
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63,004,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1)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供的截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持有股份 50,97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0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
股东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12,033,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92%。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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